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通知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河南又有新措施,从用电、用气、用水等方面进行阶段性降低。3月9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省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做好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的通知》,采取“硬核”措施,助力企业发展。
根据《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在计收降价范围内电力用户电费时,按应收电费的95%结算(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参与市场交易用户暂在目录电价标准基础上降费结算,待市场交易合同签订后统一清算。
疫情防控期间落实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按照电力用户申请变压器暂停、减容的实际天数,免收基本电费。执行时间延续至2020年6月30日。对2月1日以来确实没有生产的,暂停起始日期可以追溯至2月1日。2月1日至2月20日期间,表计电量不超过201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表计电量5%的,视为没有生产。
电力用户需要保留部分变压器维持日常办公、应急、照明使用的,应向其推荐选择基本电费按需量征收的计收方式。2月1日至选择变更基本电费计收方式期间,表计电量不超过201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电量5%的,免缴基本电费。
此外,增量配电网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按国家规定的范围和降价要求执行。转供电主体需按照转供电量同步将电网降低的用电费用全部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根据要求,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6月30日止,提前执行淡季气价,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测算降价金额,及时足额降低非居民销售价格。
《通知》要求,各地要从紧控制城市燃气企业的配气成本,严禁借机提高配气价格。鼓励上游、管输企业给予化肥等涉农企业更加优惠的气价。省内天然气管输企业、城市燃气企业要积极与上游供气企业沟通衔接,把上游环节降价部分全部让利于下游用户,不得截流,不得瞒报。同时做好与下游用户的结算工作,按实际供气量进行结算。
根据《通知》,我省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要梳理此次降低供水企业用电成本等空间,集中用于降低工商业水价,2月1日至6月30日追溯执行。今年有城镇集中供水价格调整计划的,要统筹降低非居民用水价格。
《通知》强调,要确保降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对不落实国家降价政策、违规转供加价、搭车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同时,我省各地要明确降价范围对应的用户,妥善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增强社会与企业的信心,切实维护价格秩序。(记者 李娜)